據獲悉,原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于2005年施行。隨著互聯網技術及應用的快速發展,近年來,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出現了非法網絡公關、虛假新聞等行為,嚴重侵害了用戶合法權益;同時,微博、微信、客戶端等出現和普及,使過去立足于“門戶網站”時代的管理背景發生改變。
“規定修訂的上位法依據包括網絡安全法、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。網絡安全法將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,這個規定是落實網絡安全法中信息安全責任的一個體現。”新思界行業分析師表示,規定加強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流程管理、細化平臺管理、落實處罰責任,可以讓互聯網新聞信息發布更加法制化、規范化。
規定提出,通過互聯網站、應用程序、論壇、博客、公眾賬號、即時通信工具、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,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,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。
這是否意味著凡是通過微博、QQ等形式發布新聞信息都要取得許可?
對此,新思界
產業研究中心分析指出,規定主要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進行了規范。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包括以下類型:一是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,申請主體限定為新聞單位(含其控股的單位),取得該類許可的同時可以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轉載服務。二是互聯網新聞信息轉載服務。主要是指新聞單位(含其控股的單位)以外的其他法人單位。三是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平臺服務,主要是指微博、即時通信工具等傳播平臺;傳播平臺同時提供采編發布、轉載服務的,要按要求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、轉載服務許可。
“普通公眾通過自己個人的微博、微信公號等公眾賬號發布、轉載信息不在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許可范圍內。”總的看,任何單位和用戶都不得制作、復制、發布、傳播法律、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。需要強調的是,互聯網平臺需要承擔審核平臺賬號的開設信息、服務范圍等主體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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